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第七条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校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具有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进行在用设备检验,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
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阀校验方法见附件E、附件F、附件C。
第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